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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在行政层面、社会层面、政治层面,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民主立法方面,《物权法》作了很好的示范,该法在通过以后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与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吸取民众的参与有很大关系。征求民意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是对民众参与民主生活的有益训练,其对于法律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同时在立法过程中也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客观情况是否已经发生变化,该法在通过后是否会滞后。当然,对一些婚姻家庭等固有法领域的规则,仍需保持我们的优良传统和生活习惯做法。我们现在已经意识到了部门立法的弊端,也应防止利益集团对立法的不当影响。一是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是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甚至将一些法律事先委托专家学者拟定建议稿。三是向全民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新闻自由、司法独立、信息自由也成为在俄罗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正是在《俄罗斯信息公开法》实施7个月后、为进一步在法院领域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而颁布实施的。《俄罗斯信息公开法》所称的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government bodies and bodies of local self-government)及其附属组织是广义上的政府机关,包括法院和其他拥有法院信息的机关(如为法院服务的司法部、司法部所属机构、法官协会组织),该法当然适用于法院信息公开。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关于提供获取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信息法》( 第8-FZ号联邦法)(简称俄罗斯信息公开法) [5]第4条规定了有关提供和获取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信息的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了关于提供和获取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信息的方式,第8条还规定了公民对侵犯其从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获取活动信息权利的公职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确定的程序,要求对侵犯获取信息权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该法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法院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
媒体作为大众获得信息的媒介和手段,权利得到了特别的尊重。从而将法院活动产生的信息、法院从其他地方获取的信息、规范法院活动的立法信息等都纳入法院信息的范围之内。
除总则以外,该法对法院信息的保障措施、法院信息发布的内容和形式、法院信息发布机构与大众媒体的关系、确保获取法院活动信息权利的救济方式与监督程序四大方面规定了法院信息的实施机制,内容全面、具体、细致。二是在实践中,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做法违背了信息推定公开原则。2008年10月9日,信息自由发展研究所的专家们在圣彼得堡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一项大规模的研究结果——《关于俄罗斯信息自由的国家报告》。 苏联解体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政治体制的重建施加过不少影响,联邦制、多党制、三权分立都体现出美国影响俄罗斯的痕迹。
我国司法公开的六个公开(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只包括审判管理信息和审判、执行信息的公开。第1条规定,法院活动信息是由法院、司法部、司法部机构或法官协会组织和相关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产生或从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如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就已经逐步建立、完善。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出的数据也得出了许多有趣的结论。2008年2月7日,总统批准了俄罗斯联邦信息安全发展战略,确保国民能够更好的获得信息和技术,而且加强了国家机关在信息领域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责任。
但是,我国司法公开规范也有值得改进之处,如重视公开内容而忽视公开形式、重视主动公开的权力而忽视公民要求公开的权利、重视公开行为的责任而忽视不公开的后果及赔偿责任,等等。如果说我国于2009年前后实行的从审判公开走向司法公开是一次跨越的话,那么从司法公开走向法院信息公开将是下一个新的超越。
这项研究清楚地表明,作为信息的生产者和拥有者的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目前的官方信息资源管理方式不符合公民知情权的需求。二是特别公民重视获取信息的形式。第29条第4款规定:每个人都有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寻找、获取、转达、生产和传播信息的自由权利。而最差的网站令人震惊:仅仅提供了法院的地址。从《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第14条的规定来看,法院的司法行为信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法院采购和招聘等行政事务信息都属于法院信息公开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俄罗斯的法院活动信息公开,不仅是审判公开,而且还包括整个法院基本情况信息、司法信息、法院行政管理信息的公开。与俄罗斯相比,我国有一系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渊源的司法公开规范,这是对世界专门信息公开立法的一大贡献。
进入21世纪,在国际准则和域外立法中对专门信息进行特别规范已成趋势。当然,立法的理想在现实中是否得到实现又是另外一回事。
在与一些治安法院员工的交谈中,他们抱怨这种维持网站日常运作的职责对于他们已经不堪重负,而且怀疑网站是否能够得到当事人足够的重视。在调查中,只有11%的调查对象认为他们获取信息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重视,67.7%的人认为他们的权利只有某一部分受到了关注,而14%的人认为他们的权利根本没有受到关注。
[3] 在信息公开具体立法方面,2006年7月14日,《俄罗斯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的法律》(简称《俄罗斯信息保护法》,第149-FZ号联邦法)通过[4],该法在第8条获取信息的权利中规定:公民(自然人)和组织(法人),在遵守本联邦法及其他联邦法规定的前提下,有从任何渠道以任何形式搜索并获取任何信息的权利。与司法独立一并产生的还有法院的信息公开,俄罗斯的法院信息公开改革是在信息公开法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成果出现之后发展起来的。
根据现行法律,自由获取俄罗斯联邦政府工作信息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相关法律中存在很多矛盾、冲突和遗漏,这对保护公民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造成了负面影响。[2]2008年7月17日梅德韦杰夫总统指出,能够自由获取信息对于公民来说是民主发展最有意义的特征之一。尽管存在立法与实践的差距,但是,《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意义不可低估。几乎包括了现代社会提供和获取信息的所有方式,使法院以任何方式产生和拥有的信息都能够成为公开的内容,也为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了多种选择。
三是特别重视媒体的权利。对司法信息公开进行专门立法,则是俄罗斯开了世界先河。
看来,与所有其他国家一样,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要付诸实施,都有一个艰难的过程。综上所述,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教训,都值得我们借鉴
据此,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有效安排其事务时,就需要合同法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甚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温情脉脉的两性关系的面纱下也常能捕捉到契约的踪影。
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的规则已经很完善、很明确,所以合同文本可以相对简略一些,这也说明合同法具有引导当事人正确订约的功能。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合同法 。比如,我们打开一部合同法,看到了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有人误以为现实生活中人们订立合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规则模式来进行。当我们回想一下伏尔泰关于在法国旅行法律的变化就像更换马匹一样频繁的抱怨时,就可以知道18世纪末期法国私法的分散与混乱对市场的形成、发展造成的障碍,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使统一的私法规则代替了混乱不堪的习惯法。
合同法的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交易关系而展开。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
正因如此,人们才将现代社会称为契约社会,将现代经济称为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它要求消除对市场的分割、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使各类市场合而为一。
宗教典籍认为,契约确立了人与神之间正常稳定的关系。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产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